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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区管理的意见
2011/5/23 12:35:00 本站原创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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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驻长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镇区的管理,美化城区环境,规范经营秩序,现就城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占道建筑(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及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构筑物,从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 二、所有临街单位、经营门店一律实行“门前四包”(包卫生、包绿化、包设施、包秩序),落实卫生设施“三个一”(一把扫帚、一个撮箕、一个卫生桶)。 三、东起加油站(十长路)——公路桥——柳堤街口——水城大道——316国道沿线长岭段、星光南路、文化路等路段严禁占道经营。 四、严禁在人行道上乱堆乱放各类建筑材料;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板车、出租车、班车一律在指定地点停靠。 五、镇区内夜市统一设置在长岭北街(电影院)摆放整洁。夜市摊点应统一摊棚色调、摆放整洁,定时出摊并配备污水桶、垃圾桶,做到“人走地净”。 六、严禁在道路及人行道从事修理、加工和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不得临街占道堆放物料和摆放机械设备。 七、冷饮、瓜果、小商品、擦鞋等经营活动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合理布局,定点摆放,规范经营,禁止乱摆乱放。 八、镇区洗车站(点)必须做到持证经营、场地硬化、站点整洁、设施配套。排污(点)应做到持证经营、场地硬化、站点整洁、设施配套、排污畅通。临街门面不得从事洗车经营。 九、临街广告必须设置规范,色调和谐,内容健康。破损陈旧的各类广告牌应及时拆除和更新;禁止临街拉扯横幅;禁止临街占道设置流动广告牌;严禁乱贴、乱画、乱涂行为。 十、各类棚亭应保持亭容整洁,与街景相协调,不得亭外经营和乱搭乱盖。陈旧和亭容不整洁的棚亭应重新油饰或清洗干净。不规范棚亭一律拆除。 十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随土吐痰、便溺,乱丢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弃物;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杂物、液化气残液等;不准从楼上向地面抛撒各种废弃物;不准在道上筛选、堆放燃料、材料等杂物;不准在镇区焚烧各种废弃物;不准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不准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废弃物;不准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或倒在绿化带内;不准在非倾倒地点乱堆乱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不准将建筑垃圾、有害废弃物、工业废渣混入生活垃圾中。 十二、在城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整洁。车身不清洁的,驾驶人员应自行冲洗或到车辆清洗点冲洗。运载散体、流体、恶臭物品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 十三、所有临街建筑工地必须围挡作业,严禁车辆带泥上路;临时工地必须设置护拦、围墙或围布;停工场地必须及时整理覆盖,竣工后必须及时修复路面,清理、平整和铺装场地,保证排水畅通。 十四、生活垃圾必须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倒入指定的垃圾池或容器内。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城区所有临街单位和门面店铺必须要有“三个一”,并按时将所产生的垃圾装入桶内,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收集。 十五、办理丧事时,禁止出殡绕街过市,城区内禁止抛丢冥钱。 十六、凡违反以上条款者,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